
請學校於辦理學生戶外教育活動時,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需求,積極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協助,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參與課程之權益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78867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」,戶外教育為19項議題之一,以融入部定課程或結合校訂課程規則,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與生活經驗連結及「自發」、「互動」、「共好」的教育理念之課程型態,學生如有疾病、身體孱弱或其他原因者,得依程序請假,不強迫學生參加。
三、請學校於辦理學生戶外教育活動時,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需求,積極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協助,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參與課程之權益。